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4.5.1条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5.2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二、干式或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三、卧式、球形储罐与湿式储罐或干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卧式或球形储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m。

第4.5.3条 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6.2条相应储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

第4.5.4条 湿式氧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4的规定。

注: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5.5条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第4.5.6条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4.5.4条相应储量的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内,且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储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注: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

第4.5.7条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