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6.1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储罐区宜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2的规定。

注:①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m3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第4.6.3条 位于居民区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其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上述储罐的单罐容积超过10m3或总容积超过30m3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4条 总容积不超过10m3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如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5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注:总容积不超过3000m3,且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可采用双排布置。

第4.6.6条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液体石油气气瓶库的总储量不超过1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管理室除外),不应小于10m;超过10m3时,不应小于15m。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5m。

第4.6.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