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室内消防用水量

第8.5.1条 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8.5.2条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但不应小于表8.5.2的规定。

第8.5.3条 室内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设备的用水量应按本规范第8.2.4条规定执行。

注:①丁、戊类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 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②增设消防水喉设备,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第8.5.4条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应按现行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确定。

注:舞台上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与雨淋喷水灭火设备用水量可不按同时开启计算,但应按其中用水量较大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