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名词解释名 词 |
曾用名词 |
说 明 |
耐火极限 |
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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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燃烧体 |
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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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燃烧体 |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过防火处理的木材、用有机物填充的混凝土和水泥刨花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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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体 |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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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点 |
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采用闭杯法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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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下限 |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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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液体 |
易燃液体 |
闪点﹤ 28℃的液体 |
乙类液体 |
可燃液体 |
闪点≥ 28℃到﹤60℃的液体 |
丙类液体 |
闪点≥60℃的液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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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溢性油品 |
含水率在 0.3%~4.0%的原油、渣油、重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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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防火门 |
耐火极限不低于 1.2h的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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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防火门 |
耐火极限不低于 0.9h的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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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防火门 |
耐火极限不低于 0.6h的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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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
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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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地下室 |
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1/3,且不超过1/2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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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工业建筑 |
高度超过 24m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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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仓库 |
货架高度超过 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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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公共建筑 |
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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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 |
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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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地点 |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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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发火花地点 |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 (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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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外铁路线 |
工厂 (或分厂)、仓库区域外与全国铁路网、其他企业或原料基地街接的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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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铁路线 |
工厂 (或分厂)、仓库内部的铁路走行线、码头线、货场装卸线以及露天采矿场、储木场等地区内的永久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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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液体储罐 |
罐内最高液面低于附近地面 (距储罐4m范围内的地面)最低标高0.2m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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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地下液体储罐 |
罐底埋入地下深度不小于罐高的一半,且罐内的液面不高于附近地面 (距储罐4m范围内的地面)最低标高2m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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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位罐 |
用作自流卸放槽车内液体的缓冲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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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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闷顶 |
吊顶与屋面板或上部楼板之间的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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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楼梯间 |
设有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高层工业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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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楼梯间 |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 (面积不小于6m2,并设有防排烟设施)或设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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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 |
主要供人员通行的架空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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栈桥 |
主要用于输送物料的架空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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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实水柱 |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 90%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cm圆圈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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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水幕带 |
能起防火分隔作用的水幕,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6m,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 L/s·m,喷头布置不应少于3排,且在其上部和下部不应有可燃构件和可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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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喉 |
装在消防竖管上带小水枪及消防胶管卷盘的灭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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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电设备 |
一般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卷帘、阀门及消防控制室的各种控制装置等的用电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