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

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

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