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8.3.2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 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6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4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